1.为什么苏伊士运河的堵塞会影响油价?

2.长赐号是哪个国家的?

3.中国的油价为什么涨的快跌的慢呢?如题 谢谢了

4.为什么要规定履行抗辩权

为什么苏伊士运河的堵塞会影响油价?

台湾油价波动原因_台湾油价波动原因有哪些

长荣海运巨型货柜轮?长赐轮?(Ever Given)在苏伊士运河搁浅,促使全球最繁忙的海上贸易路线之一的往来受到阻碍,油价曾一度因此上涨,目前已知百余艘船只的航运受到阻碍。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运输来说,这条航道至关重要。目前,投资者正在评估事件对油价的影响。这艘长达400米的集装箱轮大约三年前在日本建造,如果竖立起来比艾菲尔铁塔更高。船运公司一直在转向改用超大型船只来帮助改善规模经济,多年来,包括苏伊士运河在内的一些主要海运水道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以适应这些需求。

最重要的航线堵塞

苏伊士运河是全球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繁忙的通航通道之一,经常有船只运送中东的原油到欧洲和美国,也有船只将北海的货物运往亚洲,每年原油通航量占全球原油贸易量的9%,停止通航的数日,将对全球原油贸易带来一定影响。

据悉,目前已经有逾100艘船只等在红海和地中海海面上,大概耽误了 1300 万原油的运输。每天约有60万桶原油从中东通过苏伊士运河运输到欧洲和美国。如果阻塞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依赖苏伊士运输中东石油的欧美炼油商可能被迫寻找替代供应渠道,与此同时,从北海油田运往亚洲的原油也将受到限制。

? 苏伊士运河全长约193公里,而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运输来说,这条航道至关重要油轮通过此运河将中东原油运往欧洲和美国地区,该运河也是北海和亚洲之间的重要运输通道。运河管理局发布的显示,堵塞航道的这艘船的船体牢牢镶嵌在岸边,他们还派出了拖船和挖掘机试图将这艘货轮拉出困境的场景。

? 苏伊士运河的消息,只会带来短暂的利好影响,目前油价仍然存在利空因素疫情,目前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疫情仍在持续反弹中,这对石油需求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

此外,早些时候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表示?有些资产价格确实过高了?,也打压了风险情绪,总的来说,接下来国际油价继续走强到让成品油由跌转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现在就是小跌与大跌之间的决择。

长赐号是哪个国家的?

长赐号是中国台湾的。

2021年3月23日,长赐号“卡”在了埃及苏伊士运河里,造成河道严重堵塞;3月29日,长赐号成功重新上浮,摆正船身恢复“正常航线”。截至2021年3月29日,共有450艘船只因长赐号搁浅事故被堵在苏伊士运河。2021年4月2日,据意大利NOVA新闻社报道,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两名官员透露,由于“长赐号”货轮船长的错误操作,导致该船在完全驶入苏伊士运河航道前船首严重偏离航向并“产生剧烈摇摆”,随后在运河中搁浅。

扩展资料:

2021年3月23日,长赐号从红海北向进入苏伊士运河时,在河口南端6海里处,疑似遭受瞬间强风吹袭,造成船身偏离航道,意外触底搁浅。长荣称已敦促船东汇报事故原因,并与运河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研拟方案,尽速协助该轮脱困。?

2021年3月26日,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主席奥萨马·拉比发表声明,称已完成船头周围泥沙的清理工作,开始使用9艘拖船尝试对货船进行拖曳,试图使其脱浅。此外,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已邀请一家荷兰海上救援公司参与救援,该公司派出的2艘大功率拖船预计将于2021年3月28日到达现场。

中国的油价为什么涨的快跌的慢呢?如题 谢谢了

主要是定价机制的问题。

作为社会监督员,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提出,为什么公众总是感觉国内油价“涨快跌慢”。中石化方面对此回应称,这主要是定价机制的问题。

纽约油价大幅下挫,但是主导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国际三地原油变化率一直高居不下,并未满足-4%,即未达到国内油价下调的条件。

记者从国内多家大宗商品资讯机构了解到,目前三地原油变化率已经接近于0,如果国际油价持续保持下跌的态势,预计8月25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可能迎来下调窗口。

对于为何三地原油变化率下跌并不明显,金银岛资讯一位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三地原油变量率看的是22天的移动平均变化率,国际油价仅下跌几天对此影响并不大。

该人士认为,成品油定价机制其实是很有“策略”的,其目的是希望能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平稳,因为国内汽柴油使用的覆盖面非常广,一旦价格频繁波动对于工农业的影响都比较大。

扩展资料

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四大缺陷 香港与内地天壤之别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两年来,其自身缺陷日渐暴露。用一个有失偏颇的制度作为基准,其在执行过程中必然难以“服众”。

一是“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措辞使制度权威性降低,价格调整原则性不强。“可调”“可不调”这样的伏笔不应出现在严肃的制度设计中。

国家发改委作为石油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是规则制定者,引导市场变化,而非强化行政管控,陷入一轮又一轮价格调整的争议中。

二是成品油定价机制计算方法不透明,易引发社会猜测。国家发改委从未正面公布三地22天移动加权平均变化率计算公式,所选取国际石油报价也未公开。

诸多社会机构只得揣摩官方定价公式,监测石油价格变化率。

三是22天调价时限较长而滞后,难与国际油价接轨。在现有石油市场格局下,滞后必然产生投机。在以往的价格调整过程中,总有消息灵通的社会贸易商借机囤油套利。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四大缺陷 香港与内地天壤之别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中石化回应国内油价涨快跌慢:是定价机制问题

为什么要规定履行抗辩权

略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原因

:准原因

关于准原因,笔者觉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非常简明到位。“准用(entsprechende Anwendung)者,指法律明定将关于事项所设之规定,适用于相类似之事项。与准用应予区别者,系类推适用(Analogie)。所谓类推适用,系指关于某种事项,于‘现形法’上未设定,法院援引其性质相类似之事项之法规,转移适用于该法律未规定之事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准用是法律明定之类推适用,而类推适用则是判例学说所创设之‘准用’。”

德国民法第320条规定:“II负返还标的物义务之人,基于对标的物所支出之费用,或因标的物所蒙受之损害,而享有已届清偿期之请求权者,亦有同一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因故意侵权行为而取得标的物者,不在此限。”

台湾“现行法”第259条规定:“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下列之规定:(1)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2)……”依此看来似乎返还系自身之义务,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产生。然而“现行法”第261条规定“当事人因解除契约而生之相互义务,准用第264条规定”

我国法律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准用方面尚无明文,司法实践也甚为缺乏,笔者认为有加强之必要。

产生原因之三:类推原因

所谓类推原因,是指非双务合同对待义务但事实上具有牵连性,法律实践中是否得生同时履行抗辩,实属疑惑。台湾地方法对此也矛盾频出。1985年台上字第1284号判决重申:“同时履行抗辩,系基于同一双务契约而产生,倘双方之债务,非本于同一双务契约而生,纵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亦不生同时履行抗辩。”但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台上字第355号判决采取新的见解。在本件判决中,上诉人交付土地给被上诉人合建房屋,被上诉人与签约同时交付1000万元,约定如自签约时起1年内某两笔土地尚未变更为住宅区时,上诉人应退还保证金200万元,该笔二土地建筑之合约自动解除。争论的问题在于解除契约后双方之返还义务(土地之占有及保证金)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判决称:“本院查原审就本诉部分判决上诉人败诉,无非谓上诉人未依合约书第4条约定退还200万元保证金,业经被上诉人解除契约在先。上诉人所为同时履行抗辩,因不能证明615、616地号二笔土地已经被上诉人为交付,不生恢复原状问题;且上诉人之收受200万元之保证金,并非由其交付该二笔土地与被上诉人之结果,两者间无对价关系,不能认其抗辩成立云云。惟查被上诉人于1982年7月27日致上诉人存证信函中称:该两笔土地仍属上诉人提供之土地,为使工程进行顺利,暂作为设置工寮及存放工作物之处所,次皆双方为共同利益所预设了解土地之利用方法等语。……仍无从否定已有之交付占有事实。次查,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固适用于具有对价关系之双方债务间。然而,虽非具有对价关系之双务契约而生之债务,其两债务之对立,在实质上有牵连性者,基于法律公平原则,亦非不许其准用或类推适用关于同时履行之抗辩。本件615、616地号二笔土地之建筑合约,既因解除条件成就而不复存在,被上诉人所负返还土地之义务,与上诉人所负退还保证金之义务,在实质上自有其牵连性,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返还土地,因提出同时履行之抗辩,尚难谓非正当。”法无明文规定,然而依诚实信用原则仍可分辨。双务契约不成立、无效被撤消所生之不当得利请求权情况下,此项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双务契约之不成立而发生,具有牵连性,亦适用之。婚约消灭时互赠礼物返还义务,台湾现行法第979条之一规定:“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或解除或撤消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此项返还义务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为之未臻明确,但在解释上似应肯定之。互赠礼物之返还是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民法”虽乏明文,但鉴于互为赠与乃基于订婚之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其因婚约消灭而生之返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应有类推适用第264条规定之余地。关于清偿债务上之关连性,“民法”第324条规定:“清偿人对于受领清偿人,得请求给与受领证书。”给与受领证书,可供证明债务业已清偿,避免债权人否定清偿之事实,关系债务人利益至巨,清偿与给与受令证书具有内在经济上之关连,应类推适用第264条规定,使其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简单适用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革命,当今社会交易形式、手段日新月异,网络正在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革命,然而海运仍占据着交易方法的龙头老大地位。且因为海运之优势(效率高、价廉等)与风险(自然风险与法律风险)并存,因此而滋生的法律问题多如牛毛。鉴于笔者所学有限,且无实际操作之经验,姑且就海运中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简单问题了表拙见。

笔者认为在海商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很大程度地体现在交货与交钱之过程中。基于在此过程中,物权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双管齐下,在不同环节,货物与货款所有权及其相应的邻接权的归属较一般关系难以辨认,且具有前文所述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关键因素——牵连性,顾生其相应问题,实属难免。著名仲裁员、学者杨良宜先生在《国际货物买卖》一书当中已就拒绝货物及其相应对策包括买卖双方如何尽可能拒绝货物或降低货物被接受之风险做法详述无疑。故笔者仅就一般状况及笔者认为的疑难状况谈谈想法。

第一,产生原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抗辩权一般均先产生于买方,因为当今国际市场

全球化趋势明显,随着商品信息的网络化,基本上这是一个买方市场。卖方总是显得比较积极,包括一般的中间商(因为有利可图)。同时,买方本身认为自己承担交易风险较多,常觉得会在不适当的时机受领不适当的货物,且救济方法穷尽。加之人心之叵测,想让内心获得十足满足谈何容易。正如杨先生所讲,“被拒之货即买方非内心十足满意之货品。”加之法律鼓励人之意思自由为行为之要件,所以难免产生纠纷。简单举例,在一宗石油买卖中,(油价多以到港时市价来确定)由于油市动荡,油价起伏不定,仅摈除别有用心之船董,仍难避免交易使双方均十足满意。货品质量下降致使无交易价值,不适当绕航使价格不合理上涨或严重延迟等都会使双方承担不应有之损失,买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出拒货实属应当,但基于票据关系或物权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外也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