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红十字椎间盘突出救治基金定点在哪里申请

2.贵州基金从业的报考条件?

3.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4.为什么有点持仓贵州茅台的基金净值很高有点基金净值0.5不到 持股1样净值不1样?

5.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6.贵州省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贵州红十字椎间盘突出救治基金定点在哪里申请

贵州基金价格调整_贵州基金价格调整公告

盘州健民医院。根据查询贵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得知,盘州健民医院在椎间盘突出救治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医疗技术完备,被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授权为“贵州红十字椎间盘突出救治基金”爱心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在盘州健民医院申请。

贵州基金从业的报考条件?

贵州基金从业的报考条件?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基金行业的入门考试,考生必须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设定的报考条件才可以参加考试。基金从业考试报考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截至报名日,年满18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保持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建立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实行基金制管理。第二条 我省基本建设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财政定额预算款;

(二)财政自筹用于基建部分;

(三)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

(四)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地方使用部分;

(五)地方电力发展基金;

(六)养路费用于大公路建设部分的全部,以及提高养路费征收比例后增加收入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七)煤炭开发基金(按实际销售量计算,每吨二元提取);

(八)随着财政收入增加,按比例用于基本建设增长部分;

(九)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基字〔1989〕403号文件规定,审计局收缴的基本建设违纪罚款;

(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第三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省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财政拨款部分可适当减少或停止拨付。第四条 用省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参股的项目,收回的本息和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连同财政定额拨款和财政自筹,由省财政厅统一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各种基本建设基金以外的财政专项和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仍按原渠道办理。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继续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滚动使用,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七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贷款本金和利息,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规定可减免的外,各部门和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九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举办的关系全省国民经济的农业(大农业)、能源、交通、邮电、原材料、机电、轻纺等方面的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直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住宅等建设以及对经济特别贫困的地区建设的扶持。第十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省项目投资,也可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区、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向省财政厅、省计委分别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季执行情况。由省计委每十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本建设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据以安排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各方面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按规定权限由各级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进行统筹安排,或统一审查纳入建设规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为什么有点持仓贵州茅台的基金净值很高有点基金净值0.5不到 持股1样净值不1样?

其实这个是属于正常现象呀,因为基金净值并不代表他所持有的股票都是一样的。因为贵州茅台,只是很少一部分的持有股票,而且基金还有分红的。净值高的可能是没有分红,净值低的有可能是一直在分红。

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多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部;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分成部分的10%;

(三)农林特产税的大部分;

(四)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的一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一次性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七)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上述第(三)、(四)、(五)项资金的具体比例分别由地、县两级政府决定。地、州(市)确定的比例须报省政府和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并按确定的支出预算指标及收入进度,拨存或划转农业发展基金专付。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按现行财政体制收支范围划分,分级掌握,成立了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未成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定。第五条 各级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后,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农“口”资金支出结构也不得因此而减少用于农业开发的比重。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油、肉等产品总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土、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态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有偿扶持和无偿支援相结合。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回收的资金,仍作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整治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土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水窖和小型水利设施、渠道防渗、排灌、抗旱设施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及农业机械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须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利用银行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江河防洪工程及水电站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场、站、所、“中心”、“公司”等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和乡镇企业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各级财政赤字。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一律实行项目管理,不搞切块分配,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立项原则和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经省政府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未按程序批准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承担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按批准设计任务书编制年度和季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没有计划和超过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贵州省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根据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细则。第二条 人事部门负责我省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负责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第三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的范围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工资的范围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90〕1号)为准。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省根据国家计划分解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第五条 从1991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各基层单位应凭由人事部门签发的《手册》向开户银行支取工资。凡是未建立《手册》和未经人事部门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单位,银行有权拒付工资。第六条 《手册》需经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层单位根据人事部门审批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写月工资基金使用登记卡和支付登记卡。银行通过审查《手册》各表之间的数目关系并在月工资基金支付登记卡上签章后支付工资,支付登记卡中的“银行转帐”数应与转帐支票金额一致;“现金支付”数与现金支票金额一致。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总额累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数,否则,银行一律拒付。本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由人事部门在审批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下季度使用。第八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季度进行审批,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年初,在计划未下达前,由各地基层单位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除的部分,加上按规定应增加的数额,计算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列入《手册》,人事部门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先行核定第一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年度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

(二)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各基层单位将上级下达的计划列入《手册》,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人事部门根据全年工资总额计划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按季度审批。审批过程中,需要了解基层单位上一季度工资支付情况,对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所支付的工资,应及时核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三)对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实行合一管理。人事部门在审批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先行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九条 增加职工、减员和职务变动等,工资的核定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计划内接收国家“统配人员”,凭编制和计划部门认定意见核定工资;特殊情况需从计划外接收国家“统配人员”和由于增加人员编制又急需增加职工的单位,先征得编制部门同意后,计划部门根据指标情况酌情调整,并下达增加职工计划的通知,凭通知核定工资。

(二)调动和招收以及录(聘)用工作人员,只能在新增职工计划内进行,核定上述新增人员的工资,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招收、录(聘)用通知手续。

(三)职务变动增资,凭编制和职位职称管理等部门审定职务的意见,核定工资。

(四)工资核定权,限于人事部门的工资处(科、股),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凭工资管理部门审批工资的凭证,核增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五)各单位因减员等原因,需相应核减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审批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核减,同时取消现行由银行签发的工资基金转移单。

(六)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能增加,并根据每年的清退任务逐年核减。第十条 调资等新出台项目增资指标是工资总额计划的组成部分,调资等专项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为便于工作,各单位可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由各级人事或工资改革部门审批的调资计划表直接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调资结束后,在全年工资总额计划中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