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电改后物业还有权收取水电周转金吗

2.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水电周转金时是否需要开代理业的发票

3.业主可以拒交哪些收房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4.水电周转金可以退吗

小区电改后物业还有权收取水电周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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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收取水电周转金不合规定。

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能源供应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应直接向终端户收取,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做到这一点。现在大部分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的。

物业目前的做法大多是在每个月指定日前代各业主交纳电费,然后再向业主收取。如果物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电费,供电局就会停了小区的电。

在小区没有收取周转金,物管公司每月代缴的金额很多,压力过大。另外,物管也不能按时把每月的电费全部收上来,总有住户延期交费的状况。

供电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代收。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是为业主服务、方便业主的举措,当改变了交款方式即由供电局直接向住户收取电费时,物管公司就应该退还业主周转金及向业主追回相应的电费差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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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水电周转金时是否需要开代理业的发票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但是,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水电周转金却不属于代理业范畴。

水电周转金是物业公司广泛存在的一项收费项目,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收取水电周转金是不太合乎规定的,一些地区明确规定该项收费为违法违规收费。这样的收费,在记账时可以作如下处理,如果水电周转金是会还给业主的,那么可以挂账其他应付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好像是不会还的吧);如果是不会还给业主的,就算作是物业费的价外费用一起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话说回来,这个水电周转金还是别收吧,毕竟是带有灰色性质的收费,搞的自己跟地税都头疼。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收房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业主在收房时,开发商和物业总是会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有些该交,但也有些是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业主可以拒缴哪些收房费用,要学会对开发商和物业说“不”。

1、水电周转金

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像广东地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而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

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收。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首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行规”。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就算业主拒付,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

7、已交费用如何挽回

具体操作方法:到区物价局或市物价局投诉,要求该局书面答复。广东省海珠区某楼盘业主去区物价局投诉,该局答复费用均属违规收费,终开发商停收或退还大部分费用。

水电周转金可以退吗

法律分析:“水电周转金”是否能退还,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来确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