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评估合理油价_美国成品油油价
1.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2.原油价格是波动很厉害的?
3.美国马拉松石油公司的经营战略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3月20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国际社会,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有关国家,如欧盟、日本、中国等,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或变相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于2003年3月26日裁定,美国去年对 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这个由三人组成的世贸专家小组在中期报告中指出,导致美国政府开征这些关税的调查报告中的论点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的条款。
二:“WTO皇冠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
(一)我国首次通过多边机制处理中美贸易争端
我国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钢铁贸易争端,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多边机制来解决双边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当然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
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双边贸易摩擦和争端,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大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由于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这种行为共同提出挑战的或者是不满的是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最主要的钢铁产品的贸易伙伴基本上都加入到中国这个阵营,那么这样一来毫无疑问在谈判中,美国处于一种很明显的不利的状态。 由此可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 被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磋商程序: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2.报复机制,对违反WTO规则的政府有一定的惩戒性。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3.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三)钢铁案中看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执行期限过长
在世贸的框架内解决争端问题,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专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上诉 :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到做出裁决的过程达近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做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要有15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三:”双面佳人”-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概述
关贸总协定所致力于创建的多边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是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关贸总协定起草者们认识到,要想让各国积极地参与这场“运动”,必须减少它们对由此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即由于关税的降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少,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可能大量涌入,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进而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他们就为关贸总协定设计了一个特别的保障性措施,即“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根据这一规定,成员国在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进行关税减让而导致外国产品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或撤销、修改关税减让,即该成员可以恢复已承诺取消的配额等限制贸易的措施,或者重新提高已经降低的关税。
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 反倾销与反补贴不同的是,针对对象是这一产品的所有进口方,涉及面很广。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的历史中,成功地组织了八轮谈判,使各成员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其他贸易壁垒也大大减少。应当说,这里也有“保障措施”的一份功劳(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各成员共采取了150次保障措施),因为正是有这个“安全阀”,各成员才放心大胆地降低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使多边贸易谈判结出了累累硕果。采取保障措施所必备的这些法律条件规定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与GATT1994第19条.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1进口增长(such increased import)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进口增长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如去年进口1000件,今年进口2000件。相对增长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方内部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如,去年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国内产品的销量为5000件,今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3000件。这种情况就属于相对增长。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一些学者指出,“相对增长”这一概念不尽合理,因为它等于是把国内产业调整的负担转移到外国产品身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而在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中,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增加和相对于国内生产增加,都属于增加. WTO专家组否认了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已经增长,这种增长既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的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 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生产相似产品(like product)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体产量占该成员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与《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协议》没有对后一种情况下产量的百分比规定下限。需要注意的是,关税同盟既可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也可以仅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时,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则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而当代表某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来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产业的成熟度也有所差异,因此不可能事先就何为“严重损害”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而且这样做也并不科学。但是从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可以看出,标准问题是谈判各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标准过高则会迫使成员在多边规则之外去寻求一些不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协议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协议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及就业的变化情况。从实践角度讲,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 在确定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是否存在时,ITC考虑它认为相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生产设备重大闲置,相当数量的公司无法在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国内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国内产业内有重大的失业或者待业。二,严重损害威胁:销售或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多并且增加(不管保存者是国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国内产业生产,利润,工资,生产能力或者就业下降的趋势;国内产业中的公司无法获得充分的资金对其国内工厂和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无法维持现有研发支出的水平;由于第三国市场上的进口限制而导致美国市场成为该产品出口转移的主要目标.
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 injury shall not be attributed to increased 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美国法律对"实质性原因"的定义是:重要并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a cause which is important and not less than any other cause)。因此,进口增加必须既是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重要原因,同时与任何其他原因相比,又必须相等或者较大。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4、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5、是否为紧急行动(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尽管第19条名为"对特定产品进口采取的紧急行动",但条文中没再提及紧急行动一词。该规定的通常含义并不要求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紧急状况的存在;紧急行动一词只是说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尽管标题提到了紧急行动,可能会给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带来实质性的义务,但标题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义务。《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虽然也提到了紧急行动一词,但它同样没有给成员增加什么义务。
(三) 你提高关税我以牙还牙 保障措施护身利器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美国的保障措施,不但引发连锁反应,掀起新一轮向我国出口钢材的浪潮,而且欧盟、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也提出了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有些国家还威胁将采取涉及农产品和其他工业品的报复性措施。如此循环下去,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救济以及交叉报复。只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贸易战一旦开打,很有可能波及多种产业。从经济上看,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低效而无竞争力的企业,对其他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是一种抑制,而且处罚了最有效率的出口国,实践中也常常导致贸易额下降,政治摩擦增加(美日汽车争端就是个例子)。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上看,这种协议是两国间数量限制的安排,逃脱了多边体制的监督,此风若长,势必对多边体制产生破坏性作用。但由于关贸总协定并未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拿它没有办法,此措施也因而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四:产品排除——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方法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采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自美国政府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计划,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产品排除成为美国政府与其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谈判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日本的强烈反对,欧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国对其进行贸易补偿,并拟定了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但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美国配合谈判的需要,陆续公布了八批产品排除的清单,将若干欧盟和日本对美出口的重要钢铁产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范围之外,通过减轻欧盟和日本钢铁生产商对欧盟和日本政府的压力,美国政府为自己在贸易谈判中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实际上,在这八批产品豁免清单发布后,欧盟和日本实际已经放弃了其贸易报复的计划。
五: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
(一) 我国在WTO规则中游戏的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1中国的反应
我国是美国的钢材主要供应国,关税突然提高,所受冲击可想而知。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 因此,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 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 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 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2中国为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实施的保障措施
2002年1到5月份,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冷轧薄钢板下降了61?24%,但与此同时,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39?8%,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5?16%,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4?13%。他们的进口钢材大量的转移到中国来对我们钢铁产业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 为防止国际钢材市场的过剩钢材冲击国内市场, 2002年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至此,中国正式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通过这个被誉为中国入世第一案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学会了怎样在了游戏中生存,完成了从守门员到主力前锋的角色转变.以前“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二) 美国的败诉启示我们要慎用保障措施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 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遵守的条件的严格性是显而易见的。采取这种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这些纪律体现在以下的基本法律问题:一、关于调查的问题:进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是否为紧急行动;二、关于措施的问题: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对等性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豁免的规定;三、关于程序问题: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否提供补偿。
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如何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成为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难题。 这向我们提示:保障措施一定要慎用。
原油价格是波动很厉害的?
政局动荡和石油贸易的全球化使得石油价格对所有新闻消息都格外敏感。原油价格的这种敏感性对于来自炼油厂的最终石油产品来说更为重要,如汽油和柴油。但是,你在加油站所付的费用则要大大高于石油产品的成本价。为什么会有此差别?这是消费者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所造成的。对于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对石油产品的税收的平均水平可达石油产品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三之多。在美国,石油产品的税收仅为销售价的四分之一,这就是美国的石油产品比欧洲的要便宜得多的原因。很不幸的是,便宜的油价并没有促使消费者去节约能源,在三个重要欧洲国家的市场上,石油产品的税收为9%~27%。
石油需求高度依赖于全球宏观经济条件,所以这也是确定价格的一种重要因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高油价已经给全球经济增长造成了负面影响资料来源:《欧佩克能源报告》,2007;《MEED》,2008。。欧佩克力图将油价维持在一个将其成员作为一个整体而最佳收益的水平上,这被一些观察家认为是一种“决斗的挑战书”。
2007年底,全球探明的石油储量已达119531800万桶,其中92714600万桶,或占77.6%的石油资源由欧佩克成员掌控着。2000年,全球的石油总需求量为每天7600万桶,2008年,全球经济继续增长,石油需求量增至每天8750万桶,到2010年达9060万桶/日,预计到2020年每天的石油需求量将接近10320万桶。
油气开发的合作者。石油合同的毛利润基本是在三方参股的合作伙伴之间分享的。这三方为:(1)石油或天然气的生产国;(2)勘探权的拥有者;(3)为油田的勘探和随后的开发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油气资产都是国家的。国家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获得极其丰厚的矿权使用费、利润和矿权税收。勘探所需的土地面积(英亩)可以通过拍卖获得,而且往往以租赁的形式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或企业。然而,这种卖方索价往往以打包的形式委托给那些主权国家。一份买卖股票的协议会在勘探方面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投入数千米的地震勘探作业,或者计划钻探一定数量的井。当勘探所需土地面积落实以后,财政部门常常就会与一些生产企业联合起来共享合同,而且这种合作往往都是固定的。租借的期限变化很大,但标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25年或15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有效期将会大大缩短。
石油与天然气投资的整体观。对于重大石油或天然气工程的投资规模需达数十亿美元。如此巨额的费用意味着只有那些资本最为雄厚的公司才可能拥有工程所需的技术与财政资源。即使这些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它们也常常会与其他公司合作,以求限制或分散风险。在石油工业中,只有投产后获得了以桶计或以吨计的石油和以立方米或英热单位计的天然气时,油气公司才能真正获利。
为了分担勘探钻井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目前多流行由多家合作者分担勘探土地的方式。负责钻井作业的公司称为作业者,其他一些参与该项目的公司则称为油田参与者。全世界各国对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的掌控程度大相径庭,但基本都是由以下内容构成的:
开采权开采权可以被定为是从资产或每销售单元一种固定价格的物品衍生出来的总的或纯销售百分比,但还有其他类型补偿度量制。一种开采权的利息是收集未来的开采权费用数据的参照,它常常在石油工业和绝大多数工业中使用,用来描述对一个给定的租借期未来的生产与总收入所有权的百分比,它可以从资产的原始拥有者中剥离出来。:现金支付或为矿权所有者支付利润。许多分成合同(PSC)并不包括开采权。通常,利润的范围为4%~17%,而且可能会根据生产速度给出一个降低范围。
回收成本:绝大多数分成合同允许作业者回收勘探、开发以及总产量或总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在利润被瓜分并被征收捐税之前),然而,回收成本就是获得成本油,其构成费用为:(1)作业费用;(2)资本投入(支出费用);(3)财政支出费用;(4)在前些年中尚未被回收的成本。
石油成本=作业费用+资本投入+财政支出费用+尚未被回收的成本
在成本回收之后所剩余的收入就是在承包人和其合伙人、国家之间划分利润油(对此,精确的定义取决于PSC术语)。
利润=石油收入-石油成本
分包商常常与累计生产、返还率或石油退税政策累计税收与累计价格之比。有关。此举的目的为在油田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给予承包者高额的利润。有时,如果价格上升到某一水准,承包者的利润就会减少,此时就会出现价格上限。一定比例的进口石油必须以低于市场价在国内市场上出售(如印度尼西亚的情况)。作业者所占用的利润油可以成为国家一般性税收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石油税(如石油收入税石油收入税(PRT)是一种在英国直接收取的税种。1975年,根据石油税收法案(Oil Taxation Act)实施此项政策,这是在Harold Wilson的工党政府重返政坛之后出台的法案,此后不久即爆发了1973年的能源危机。此后,英国大陆架的油气勘探开展,目的在于使“国家更加获利”,这也促进石油公司对资本投资进行“合适返还”。PRT是对英国本土和英国大陆架上“利润极大增加”的石油与天然气勘探的征税。经过特殊允许,PRT对石油开采所征收的税率已达50%。PRT的征税可以作为单个石油与天然气田税收的参照物,所以,与开发和运营一个油田相关的费用就不能与其他油田所产生的利润相区分开来。PRT于1993年3月16日被彻底废除,所有油公司和开发中的油田都赞成此举,但此后PRT依然为油田存在了下去。与此同时,PRT的比率从75%减到了50%,但是许多针对勘探与评价经费的PRT的税收都减免了。)。石油税收常常是十分特殊的。一些国家实施退还石油税率(ROR)返还率(ROR)或称投资返还率(ROI),或有时就称返还,是指相对于投资金额对一项投资所获得的与损失的资金之比。获得的或损失的资金量可以作为利息、利润/损失或净收入/损失来看待。投资的资金量可以作为资产、资本、原则或投资的成本基数。ROI常用百分比而不用小数表示。的政策。提速生产作为连续的ROR的起征点。这种措施能够引起政府的极高参与并获得极大的盈利,还能够导致在生产与价格的特定增长下的NPV下降。
“评估石油价格范围的最佳方式就是去观察将石油、天然气和石油产品送往市场的单位价格。”
分成合同及其运作政府与石油作业者(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包括勘探、开发和运输的过程。。政府或国家的参与可以现金或现货石油的方式进行。许多税收的管理体制都是基于分成合同(PSC)产生的,据此,国家将会把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收归国有。绝大多数分成合同也有一些浮动的条款,它们取决于生产率、石油价格、储集层的深度与形成时代。
“石油合同如何运作?”
下图是一个分成合同的典型实例,表示政府或国家的平均返还以及与公司或承包商或油田作业者的工作关系。
典型的分成合同
服务合同——在一些国家中,承包人接收每桶石油的固定费用,比如在尼日利亚,壳牌公司的利润约为2.5美元/桶,在阿布扎比酋长国,道达尔公司、英国石油公司、壳牌公司的利润固定为1美元/桶。
以合同为基础的成本与利润
什么是F&D成本?F&D成本就是发现与开发成本,包括所有资金和生产开始之前的总收入。发现与开发的成本一般分摊在每桶石油当量上。发现成本由勘探与评估工作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将石油与天然气输往销售点而建设和设备安装所投入的成本。两项成本的计算就是将花在增加储量方面的费用与实际储量增加进行比较。
当前,寻找油气已经比石油工业早期的科学性更强了,但依然不可能精确地确定石油在地下的所在地,对于哪些地方可能存在商业价值油气的了解就更少了。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在七口井中只有一口井可以做出对未来生产的精确评价,当然,这种比率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情况。
“勘探钻井的成本变数很大,它取决于地理条件(陆地或海域,交通便利的程度,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等)以及所需钻井的深度。一些钻井的深度仅有几百米,几天之内就可完成,所需成本约一百万美元。然而,一些钻井的深度可达5000~7000米,完井作业至少需一年,其成本高达上千万美元。”
从发现石油到送达市场需要多长时间?对此,并无标准的答案,但一般规律是从决定勘探开始,到发现油气、测试、开发并从一个新油田将油气外输约需3~7年时间。所需时间取决于石油所在地,以及发现、测试和开采油气的难易程度。如位于深水海域的一个油田的发现与测试所需的时间就要长得多,因为海上油气勘探与开发所面临的技术挑战更多、更复杂。深水钻井困难且昂贵,勘探家们需要时间去获得更多的资金并研究更先进的技术。
勘探与开发循环中所需的费用种类从研究、勘探、发现、开发、生产、储运与油田替代开始。。所需的费用可分为四种类型,其中三种为广义的勘探与开发循环:(1)所需的土地面积(英亩);(2)在该区域的勘探;(3)任何成功的开发;(4)购买已有的油气储量。这些费用可以被视为在一个给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得油气的成本。发现与开发的费用在1993年达到峰值以后就开始直线下降,这是因为钻取勘探井的技术已经被利用三维或四维地震勘探等更为先进的勘探技术所取代,钻井成功率明显提高,所钻的“干井”(失败的钻井)已大大减少。
勘探是风险最高的阶段这是石油开发循环中最为昂贵的阶段。资料来源:《欧佩克报告》《WER》,2008。。在所钻井中,仅有少数井可以见到石油或天然气。不能指望仅靠这几口井就确定油田的范围。只有五分之一的勘探井能够发现人们所需的油气。然而,石油公司依然认为,以此代价去发现新的油气田是非常值得的。若将勘探成本均摊一下,如果使用更为高级而有效的技术方法,则每桶石油所需的成本仅为0.80~1.60美元。
生产成本。通常人们将生产成本称之为采油或作业成本,由员工成本、当地的能源成本、所需的租金(钻井设备的租用等)、消费(如钻井液)、钻头费用等构成。当今,油气开采技术已经大幅度提高(水下钻井、海洋油田开发、FPSO等),而且开采权费用也降低了(有时此项还包括生产费用)。
1999年,一些大型跨国石油公司的生产费用已经降至3.63美元/桶油当量,这是近10年来它们的最低水平。油气的预测,勘探钻井的目标都是深埋于地下的。这些钻探的目的层大多深埋于2~4千米的深处,有时可深达6千米。欲达目的层,所钻井的直径仅为50厘米。
石油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虽然仍可开采许多年,但它最终会被耗尽。以2007年的开采速度,欧佩克所拥有的石油资源还可以开采81年,非欧佩克的石油资源还可以至少开采20年。全球的石油需求量正在增加,而欧佩克也将进一步增强自己在石油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安排我们的资源,提高石油的利用率,开发新的油气田,就能让石油资源多为几代人使用。石油勘探的费用可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而实际费用则取决于以下因素:可能的石油资源位置(陆地或深海区)、油田的面积、能获得详细的勘探资料以及地下岩石的构造类型。所以,勘探需要进行详细的制图以便确定合适的钻探位置(地质构造的类型)、深部地层勘探(二维和三维地震勘探技术)以及实验钻井。要确定这些作业的准确成本并非易事,在石油工业中,欧佩克的平均生产成本最低,其部分原因在于欧佩克成员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而且开采地点十分方便。
生产与炼油厂之间的运输成本的变化也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油田到炼油厂以及从天然气田到加工处理厂的距离。石油生产国通过炼制国产石油的方式来使本国生产的石油增值。然而,如果市场遥远,运输的费用就会非常昂贵,就会出现输送石油的费用高于原油价格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与原油罐相比,石油产品的罐相对较小。因此,石油生产国不得不做出提高自己炼油比例的战略决定。
对于不太好的或者极其昂贵的(9.50~15.40美元/桶)的价格来说,实际的生产成本要高于4.20~8.10美元/桶,对于一个条件良好的中东地区的油田而言,生产成本为2.30~5.90美元/桶,其成本会因生产井的产量或单元流量而发生极大的波动。然而,成本也取决于油田的生产利润以及油田能够连续生产的时间。油田的生产峰值可以延续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到几十年。
储量石油储量是指在现有的经济与作业条件下能够开采出来的石油量。许多石油生产国并没有展示它们的油气藏工程数据,而仅仅提供一些关于石油储量的虚假报告。接替成本储量接替是上游工业另一种重要的评估标准。这一概念的定义为一家石油公司用新油田接替生产的能力,即用新增储量修订先前预测的(一个油田投产后)或者已经获得的储量。储量接替由石油公司提供的标准数据进行计算,而这些数据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提供。虽然这两方面都有局限性,但它们是唯一能够在不同公司之间进行评估的两个标准。
油田生产的储量可以被以下因素所替代:(1)新油田的发现;(2)已有油田的面积扩大;(3)早期储量预算的修订;(4)从别处购买到的储量。一个100%的比率标志着一家石油公司在一个给定的时间段内已经将所有已开采的储量全部增补上了。由于一个典型的勘探与开发循环,大约为3~5年时间,这一时间比例的长短并无特殊意义。
中东地区一个品质良好油田的单元成本一个油田就是一个拥有从地下开采石油的大量油井的区域。石油储集层延伸的面积很大,可能会达几百平方千米,在整个油田区域内分布着大量的勘探与开发井。此外,可能会有一些探井打到了油田的边缘,用管线可以将石油从那里运至加工厂。由于油田可能会远离居民区,因此建成一个油田的物流供应网极为复杂。如工人们不得不工作数日或数年,并需要在油田安家落户。反之,居住与设备也需要电力和水,在严寒区的管线可能需要加热。如果无法利用,人们会将多余的天然气烧掉,这将需要大量炉具和排气管,还需管线将天然气从井口送达炉具处。
“在石油工业界,欧佩克的平均生产成本最低,其部分原因在于欧佩克成员拥有丰富而且易于开采的油气资源。”
储量接替是上游工业发展情况的另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储量预测也是一门科学,而且,随着新信息的不断获得,储量预算也将发生变化。各石油公司都会尽力管理自家的储量并不断修订(一般都会增加)。一家油气公司在一个给定的时间段内已经完成了自己所有的储量接替工作,而一旦发现储量有下降的趋势,油气公司就会对自己的账目进行审核。无论是勘探与开发成本还是储量接替率完全可以各自核算。显然,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那些大幅度削减勘探预算的石油公司将一无所获,并会因油田的枯竭而不复存在。而那些勘探投入巨资的公司将在未来获得较高的储量接替率和生产率。
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良好的中东地区油田),采油的利润将可达成本的6~15倍,这远高于其他工业的利润。这种巨大的利润使得石油工业在全球的工业界独领风骚。
石油储量与石油峰值。常规石油储量包括用现有的技术手段一次、二次或三次采油技术从井孔内采出的石油量。但并不包括从固体或气体中抽取获得的(如沥青砂、油页岩、天然气液化处理或者煤的液化处理)液体。石油储量可以分为探明(proven)储量、预测(probable)储量和可采(possible)储量。探明储量是指总量中至少90%~95%的资源,预测储量可达总资源量的50%,而可采储量则仅为总资源量的10%~50%。目前的技术手段可以从绝大多数井中采出约40%的石油。一些推测认为,未来的技术将可以采出更多的石油。但迄今为止,人们在计算探明储量和预测储量时都已将未来的技术能力考虑进去了。在许多重要产油国中,大量的储量报告并未被外部的审计核实确认。绝大多数容易开采的石油资源都已被发现了。
油价的增长促使人们在那些投资更高的地方进行油气勘探,如超深钻井、超低温条件下钻井,以及环境敏感区域或需要用高科技开采石油的区域。每次勘探的低发现率必将造成钻采工具短缺、钢材涨价,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石油勘探的总成本势必增加。全球油田发现的高峰值出现在1965年,其主要原因在于世界人口的增加速度快于石油的生产速度,人均生产的峰值出现在1979年(1973—1979年期间,为上升后的稳定水平阶段)。20世纪60年代,每年的石油发现量也达到了峰值,约为550亿桶。从那以后,这一数值就持续下降(2004—2005年间仅为120亿桶/年)。1980年储量出现峰值,当时的石油生产首次超过了新的发现量,虽然用一些创新的方法对储量进行了重新估算,但仍然难以精确地估计储量。
夸大的储量。全球的油气储量是混乱不清的,而实际上是言过其实的。许多所谓的储量实际上是资源。它们并未被确定,既没有得到,也无法开采,而仅仅是一种估算,在全球12000亿桶(1900亿立方米)的探明储量中,约3000亿桶应该被修订为探明资源量。在石油峰值数据的预测中,一个困难就是对那些探明储量进行评估时因定义模糊而出现的误差。近年来,人们已经注意到关于“探明储量”被耗尽的许多错误信息。对此,一个最好的实例就是2004年壳牌公司20%的储量突然不翼而飞的丑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探明储量是由石油公司宣布的,也可由石油的生产国和消费者们宣布。这三方都有夸大他们探明储量的理由:(1)石油公司可能会以此提高自己潜在的价值;(2)石油生产国欲以此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国际地位;(3)消费国的政府可能会寻求自己经济体系内和消费者之间的安全与稳定。2007年能源观察组织(Energy Watch Group,缩写EWG)的报告表明,全球的探明储量加预测储量为8540亿?12550亿桶(若按目前不再增长的需求量计算,可供全球使用30~40年)。对欧佩克报道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就可发现巨大的差异,这些国家夸大自己的储量很可能出于政治原因(特别是在没有实质性发现的时期)。有70多个国家也跟风,纷纷夸大自己可用于开采的储量。因此,最高预测就是12550亿桶。分析家认为,欧佩克成员的经济刺激着它们夸大自己的储量,因为欧佩克的配额系统允许那些拥有较多储量的国家增加自己的产量。如科威特在2006年1月向《石油情报周刊》(Petroleum Intelligence Weekly)提供的报告称,该国的储量480亿桶中仅有240亿桶为“探明储量”。然而,这一报道是基于科威特的“秘密文件泄密”情报而做出的,而且也未被科威特官方否认。此外,以前所报道过的第一次海湾战争中被伊拉克军人烧掉的15亿桶储量也没在科威特的石油储量中得以反映。另一方面,官方调查分析家们认为,石油公司一直希望造成一种假象,以便提高油价。2003年,一些分析家指出,石油生产国是了解它们自己储量的,目的就在于抬高油价。
美国马拉松石油公司的经营战略
不断提高上游油气产量马拉松公司的上游天然气发展主要放在北美地区,石油勘探开发业务发展主要放在国外,尤其是具有潜力的萨哈林项目上。
由于世界主要油气生产和消费地区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引起世界供需波动导致油价变化,1998年WTI价格已经降低到2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为减轻由于油价下降带来的影响。1999年马拉松公司计划将石油产量提高17%(大约达到23万桶/日,包括马拉松公司的股份产量)。石油产量提高主要来自1999年年中投产的Piltun-Astokhskoye油田、1999年第三季度投产的Tchatamba南部油田。1999年公司计划将天然气产量提高11%,达到13.8亿立方英尺/日。到2000年油气产量基本稳定在1999年的水平上,2001年将石油产量在2000年的水平上再提高10%-15%,天然气产量再提高4%。
为此,马拉松公司加大了国外油气勘探开发的投资力度。目前,马拉松公司持有萨哈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akhalinEnergyInvestmentCompanyLtd,简称SakhalinEnergy)37.5%的股份。该公司负责萨哈林II项目的全面开发管理。1998年12月31日马拉松公司在萨哈林II项目投资2.75亿美元。萨哈林II项目包括P-A油田和距萨哈林岛8-12英里海上的Lunskoye凝析气田的开发。据俄罗斯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储量评价结果P-A油田和Lunskoye凝析气田的储量为10亿桶石油和14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按照1997年的评价,P-A油田开发计划的第一阶段于1999年中到2000年初产量达到4.5万桶/日(此产量是按12个月估计,按6个月的无冰冻期计算,日产量应当达到9万桶)。同时也进行了Lunskoye凝析气田的评价,该气田将在2005年后出售天然气。
通过兼并,提高下游盈利水平和市场占有率马拉松公司下游发展主要放在美国国内,公司的战略是通过兼并扩大市场份额,形成整合优势。
1998年马拉松和Asland公司合并组成MAP公司后,税前利润可达1.5亿美元,2001年在零售、批发和炼油各环节的利润可望超过2亿美元的目标,获得3.5亿美元。MAP计划提高Robinson,IL炼厂的原油加工量和轻质油品产量的项目预计于2001年完成。MAP和另外一家公司正在Garyville炼厂建设年产8亿磅的生产聚丙烯、聚乙烯装置。生产聚丙烯的装置由MAP建设、归MAP所有并经营,生产聚乙烯装置由其合作公司建设、所有并负责经营。马拉松公司计划修建从其Catlettsburg炼厂至俄亥俄中部Columbus的成品油管线,最初输送能力为5万桶/日,管线预计于2000年上半年投入使用。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提高下游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战略。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市场风险。马拉松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天然气、电力、石油进料等原料或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公司主要运用衍生工具规避那些受价格变化比较大的基础商品经营活动(原油、天然气、油品的采购、生产或销售活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管理者认为虽然衍生工具不能排除公司的风险问题,运用衍生工具可以对公司年度、季度的经营效果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在价格朝有利于公司效益方向变化时限制公司的盈利。将此种方法与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结合使用使其产品、服务获得竞争性价格,使用锁定价格的合同(如天然气供销合同)和衍生的商品工具(如期货、期权和场外套头交易用于原油、天然气、油品等的销售)将其价格风险降低到相对小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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