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评估一个公司的价值

2.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3.流动资产评估具有什么特点?

4.如何评估企业价值

5.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注意事项

如何评估一个公司的价值

资金价值表_资金价值评估的原则

法律主观:

有以下合适的方法:1、账面价值法(1)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2)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3)为弥补这种缺陷,在实践中往往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变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2、重置成本法(1)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2)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3)以上两种方法都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最重要的特点是用了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分别股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其最致命的缺点在于将一个企业有机体割裂开来: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等各种生产资料的简单累加,企业价值应该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4)将某项资产脱离整体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将和它所给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极小。因此,其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3、现金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又称拉巴鲍特模型法,是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按既定的贴现率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4、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价格的理论推断,其理论依是“替代原则”。市场法实质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参照企业,在分析、比较两者之间重要指标的基础上,修正、调整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运用市场法的评估重点是选择可比企业和确定可比指标。(1)首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通常依靠两个标准:一是行业标准,一是财务标准。其次确定企业价值可比指标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可比指标要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其中,现金流量和利润是最主要的指标,因为它们直接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2)市场比较法通过参照市场对相似的或可比的资产进行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由于需要企业市场价值作为参照物,所以市场比较法较多地依赖效比现金流量贴现所需信息少。但定,即“市场整体上对目标企法将失灵。在实异和交易案例的市场尚不完善,的使用受到一定现限制。

公司价值评估三种方法

1、相对估值方法

相对估值法简单易懂,也是最为投资者广泛使用的估值方法。在相对估值方法中,常用的指标有市盈率(P/E)、市净率(PB)、EV/EBITDA倍数等,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市盈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

市净率=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

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其中:企业价值为公司股票总市值与有息债务价值之和减去现金及短期投资)

2、绝对估值方法

股利折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用了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股利或者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将其折现得到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利折现模型最一般的形式如下:

其中,V代表股票的内在价值,D1代表第一年末可获得的股利,D2代表第二年末可获得的股利,以此类推……,k代表资本回报率/贴现率。

3、收益法之现金流折现

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资本成本,对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Fn: 每年的预测自由现金流; r: 贴现率或资本成本)

贴现率是处理预测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初创公司的预测现金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贴现率比成熟公司的贴现率要高得多。寻求资金的初创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许在50%-100%之间,早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40%-60%,晚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50%。对比起来,更加成熟的经营记录的公司,资本成本为10%-25%之间。

公司估值是投融资、交易的前提。一家投资机构将一笔资金注入企业,应该占有的权益首先取决于企业的价值。

流动资产评估具有什么特点?

流动资产评估具有什么特点?

流动资产评估是单项评估 必须选准评估的基准时间 由于流动资产流动性好,几种估价标准的差异较小,在人格变化不大的民政部下,资产的帐面价值基本反映了流动资产的现值(4)流动资产量大、类繁,清查工作量极大,既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流动资产评估受企业牵制大,对企业会计资料信赖度高 流动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转移,不考虑折旧因素。 流动资产的价值评估与其它资产的评估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流动资产评估主要是单项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时间对流动资产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既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同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可以反映其现值。

流动资产评估的原则

流动资产评估的原则是(1)独立性原则。 (2)客观公正性原则。 (3)专业性原则。

流动资产评估特点

1.流动资产评估是单项评估 ,它是以单项资产为物件进行的资产评估。因此,它不需要以其综合获利能力进行综合性价值评估。

2.确定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时间对流动资产评估非常重要。 评估基准日尽可能选在会计期末。

3.既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同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流动资产一般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清查工作量很大,所以流动资产清查应考虑评估的时间要求和评估成本。对流动资产评估往往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流动资产分布的情况,对流动资产分清主次、重点和一般,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清查和评估,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4.在正常情况下(流动资产周转速度快,变现能力强,在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流动资产的现值。

(1)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用历史成本作为评估值。

(2)资产的有形损耗(实体性损耗)的计算也只适用于低值易耗品以及呆滞、积压存货类流动资产的评估

(3)评估流动资产时无需考虑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因素 会计

在流动资产评估中用什么作为评估值

流动资产评估

评估方法的选择 (1)实物类流动资产——市场法和成本法; (2)货币类流动资产——其清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 (3)债权类流动资产评估——按可变现值进行评估。 第二节 一、材料的评估 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材料价值评估的内容 库存材料——材料评估物件 在用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产品或半成品) (二)库存材料的评估 1、近期购进库存材料的评估——成本法、市场法

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流动资产的特点:

(1)回圈周转速度快。

(2)变现能力强。

(3)占用形态同时并存又相继转化。

(4)波动性。

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

1、流动资产评估是单项评估。

2、必须选取准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时间。

3、即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同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4、流动资产周转速度快,变现能力强。

流动资产评估的程式有哪些?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资料核实及调查。

主要根据评估范围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对委托方提供的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清单进行核实,包括所提供的资料与财务记录是否吻合,数字是否正确等。有关清单的格式主要按财政部关于评估报告规范要求填列的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清单为准。

2.现场核查分析。

为了对企业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是否具有变现价值作出判断,应首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状况、核算体系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对企业整体进行评估时,由于用的方法不同,对是否需要单独评估流动资产价值的要求亦不同。如果用市价法或收益法对饭店、综合楼、写字楼等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不考虑企业的现有负债,不计算企业的净资产,对流动资产仅需核实情况,无须单独产生估价意见。如用成本加和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则需对整体企业每一单项资产进行核查和估价。

3.估价依据和估价过程。

(1)流动资产估价依据及估价过程:对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评估中主要看有无属于费用性支出或坏账或应转入损益的长期未达账及取得的能够支援起其调账的有关资料。对评估范围内的非人民币存款,记录折算的资讯来源获取资讯的日期及折算公式;对短期投资,凡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基准日市价确定其价值,若基准日为公休日的则以前一天的市价记录为依据;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对可能形成的费用性支出取得支援结论的外部证据(如法院判决书等)、委托方或企业财务的部门出具的说明。对无风险的正常债权资产取得函证等;对存货主要是应说明重新估价存货的依据及相关的计算方法;对待摊费用主要应分析待摊费用相关专案是否为正常跨期摊销的费用,是否能为未来投资人节约一定的成本或享有一定的权益、合理摊销期限及应保留的价值;对待处理财产,主要应检查是否还有实物性资产,若无实物,应对其发生的原因做必要说明,评估按零值处理。

流动资产评估与流动资产审计工作应怎样结合进行?

评估流动资产,主要评估流动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风险性以及流动资产的构成情况。这样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可以针对性的进行详细的流动资产审计工作。

比如存货,如果流动性较往年或同行业比较低,可以分析其构成,结合销售情况分析原因。

市场法评估具有什么特点

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1),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注意这里,参照物与评估物件的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重要前提。简言之,既然市场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类比,那么,该方法运用的前提就是必须有一个交易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活跃的市场。

资产评估的特点

资产评估价值具有以下特点:

与前面讲的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相同。资产评估价值反映的是特定时点的价值。评估基准日是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而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则是对报告使用人的约束。

资产评估价值不像自然科学及工程科学那样可以用一定的数学公式进行精确计算,也不同于会计制度规定的那样固定有序地记录计算,它是基于客观事实,凭借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资产价值进行系统分析和逻辑判断,从而根据资产的功能及评估对该资产在某一时间内的价值作出合理的结论。

资产评估属于咨询行业,资产评估价值只是为资产评估委托者提供的参考意见,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底价,并不是实际成交价,最后的成交价由资产买卖双方确定。当然,评估值也可以作为成交价,但这只是一种特殊情形而已。

相同的资产,在同一时期,同一空间,因评估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价值型别,具有不同的价值。同样地,相同资产对于不同所有者也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

360评估有什么特点?

360度评估反馈(360°Feedback),又称“360度考核法”或“全方位考核法”,是指由员工自己、上司、直接部属、同仁同事甚至顾客等从全方位、各个角度来评估人员的方法。评估内容可能包括沟通技巧、人际关系、领导能力、行政能力等。诺姆的挺全面的,值得你参考。

如何评估企业价值

公司价值评估的三个标准:

1、盈利能力越强越好(毛利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净现金流)

净现金流是比净利润更能反应公司表现之一的工具,但筹资现金流(公司举债/发行债卷/发行新股)不算入现金流入,因为举债不能用来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负债越少越好,资产安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越小越好,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50%,即资产状况不佳。股东权益/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如果资产负债率高于60%,那么这家公司就是高风险/高杠杆比的公司。除非金融机构,如果其他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的话,就要小心。

3、运营效率越高越高(存货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三费占比)

可以跟同行业的资产周转率进行对比,就能发现这家公司资产运用的效率和变化。

资产平均总额如果用年末来衡量也是不合适的,所以需要用上一年的资产总额以及今年资产总额相加除以2。平均资产总额=(上年资产总额+下年资产总额)/2

公司价值评估(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扩展资料

范围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

一般范围即企业的资产范围。

这是从法的角度界定企业评估的资产范围。

从产权的角度,企业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范围

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具体范围是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于评估时点一时难以界定的产权或因产权纠纷暂时难以得出结论的资产,应划为“待定产权”,暂不列入企业评估的资产范围。

其次,在产权界定范围内,若企业中明显存在着生产能力闲置或浪费,以及某些局部资产的功能与整个企业的总体功能不一致,并企业可以分离,按照效用原则应提醒委托方进行企业资产重组,重新界定企业评估的具体范围,以避免造成委托人的权益损失。

再次,资产重组是形成和界定企业价值评估具体范围的重要途径。

资产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资产范围的变化。

2、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3、收益水平的变化。

百度百科-企业价值评估

百度百科-公司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注意事项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对固定资产的风险评价应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

风险评估具体包括:

(1)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既概率大小

(2)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

(3)确定风险等级

1、风险发生的可能时间点

2、风险因素导致的金价反向变动幅度

3、风险因素导致减价反向变动所持续的时间

三、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行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万能论,避免重弹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der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del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甚至认为国家和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不如说是被引导和调控的市场。、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购、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购合同。包括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经济体制下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四、固定资产风险评价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A,B,C,D,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