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广西桂林油价最新消息(2021广西油价)

2.油价新一轮调整完成,春耕开始:粮补、粮价即将上涨?

3.2023年柴油政策

2023广西桂林油价最新消息(2021广西油价)

2023各地油价表_2o21年油价调整时间表

2023广西桂林最新油价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即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05、195元。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

国VIA标准89号汽油:从7.3元/升调整到7.15元/升,每升下调0.15元;

92号汽油:从7.84元/升调整到7.68元/升,每升下调0.16元;

95号汽油:从8.47元/升调整到8.3元/升,每升下调0.17元;

国VI标准0号车用柴油:从7.5元/升调整到7.34元/升,每升下调0.16元。

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成品油价格。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_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7日24时起

注: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汽、柴油第六阶段标准品分别为89号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

油价新一轮调整完成,春耕开始:粮补、粮价即将上涨?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3月份!随着春耕的正式启动,对于我们农民来说现在最关心的就是在今年春耕阶段,汽柴油价格调整和粮补、粮价的相关消息!按照现在原油市场情况来看,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已经开始迎来下跌!在最近一次油价调整完成之后,4月份国内成品油价格很有可能会再次迎来新变化!同时国家针对粮食产业方面也制定了很多扶持政策,尤其是在前段时间,国家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粮食产业扶持力度,并且会提高粮补标准!今天老道就为大家重点收藏一下,4月份国内油价、粮补、粮价的相关消息!具体情况,咱们一起说一说!

就在刚刚新一轮汽柴油价格调整正式完成,按照现在国际原油市场情况来看,因为油价调整幅度小于每吨50元,所以在3月3日完成的汽柴油价格调整当中,国内成品油价格并未迎来变化!而从2023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已经经历了两次上涨、一次下跌和两次搁浅!汽柴油价格总体趋势处于上涨状态!而且现在随着地缘冲突等多边因素影响,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短期之内迎来大幅下跌的概率正在变小!起码有两件事,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有所了解!

第1件事:

现在欧盟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已经发挥影响,俄罗斯原油出口量已经开始下降!而且据有关人士透露,俄罗斯已经开始削减原油出口产能,预计削减幅度或将达到25%以上;(用句大白话讲,市场上的原油总量已经开始下降)

第2件事:目前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总体处于小幅下跌状态!涨跌幅度非常有限!而且现在美国战略储备原油库库存虽然较高,但是释放出来的原油库存总量已经下降!欧佩克相关国家也在进一步削减原油产量,用以提振全球原油市场价格!

通过以上两件事来看,国际原油价格在3月中下旬期间很有可能会再次迎来上涨!按照10个工作调整一次的汽柴油价格调整周期进行预测,预计在3月下旬启动的新一轮汽柴油价格调整中,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上涨的概率很大!预计3月底、4月初油价有较大概率迎来上涨!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能够做好心理准备,多多收藏地方加油站制定的油品促销活动!提前做好油品储备,应对油价上涨带来的春耕农机作业成本增加的问题!

除了关于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之外,随着4月份的正式开始,全国各地春耕将全面展开!国家针对粮食产业也制定了诸多利好政策,粮补、粮价方面迎来了一系列重要调整!从政策消息来看,今年粮补、粮价迎来上涨已经成为定局!

政策1:在国家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国家明确提出将在今年正式启动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这充分表明,在2023年粮食总产量将迎来稳步增长!入市粮食规模提高了,粮食市场交易总量也将呈现增长趋势!

政策2: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在今年国家将全面建立农民种粮挣钱得利机制!不仅要让农民种粮有收益,更要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润!所以今年国家针对粮食购销方面有很大概率加大调控力度,粮价行情与去年相比有很大概率迎来上涨!

政策3:在今年国家也将稳步完善玉米、大豆等主粮作物生产者补贴!并且鼓励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试点等等!现在吉林、黑龙江等地已经发布了类似政策,今年农民种地补贴或将迎来较大幅度上涨!

综合以上3大政策来看,在2023年国家针对粮补、粮价方面已经提出新方案!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2023年,老道坚信有国家各项利好政策的扶持,咱农民的种地收益一定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在这里,老道也恳请大家一起行动,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一起为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三农扶持政策点个赞。

2023年柴油政策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